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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2012新国标(二)
发布时间:2014-09-29  来源:梅州献血网  浏览次数:5169

7  献血者一般检查

7.1.1  年龄: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周岁~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7.1.2  体重:男≥50㎏,女≥45㎏。

7.1.3  血压:

12.0 Kpa90 mmHg)≤收缩压<18.7 Kpa 140 mmHg

8.0 Kpa60 mmHg)≤舒张压<12.0 Kpa 90 mmHg

脉压差:≥30 mmHg/4.0 Kpa

7.1.4  脉搏:60/min100/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min,节律整齐。

7.1.5  体温:正常。

7.1.6  一般健康状况:

a)皮肤、巩膜无黄染。皮肤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

b)四肢无重度及以上残疾,无严重功能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c)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8  献血前血液检测

8.1血型检测:ABO血型(正定型)。

8.2血红蛋白(Hb)测定:男≥120g/L;女≥115g/L。如采用硫酸铜法:男≥1.0520,女≥1.0510

8.3单采血小板献血者:除满足8.2外,还应同时满足:

a)红细胞比容(HCT):≥0.36

b)采前血小板计数(PLT):≥150×109/L且<450×109/L

c)预测采后血小板数(PLT):≥100×109/L

9  献血量及献血间隔

9.1  献血量

9.1.1  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全血400ml,或者300ml,或者200ml

9.1.2  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献1个至2个治疗单位,或者1个治疗单位及不超过200ml血浆。全年血小板和血浆采集总量不超过10 L

1 上述献血量均不包括血液检测留样的血量和保养液或抗凝剂的量。

9.2  献血间隔

9.2.1  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

9.2.2  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2周,不大于24/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

9.2.3  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

9.2.4  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3个月。

10  献血后血液检测

10.1血型检测:ABORhD血型正确定型。

10.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符合相关要求。

10.3乙型肝炎病毒(HBV)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10.4丙型肝炎病毒(HCV)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10.4艾滋病病毒(HIV)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10.5梅毒(Syphilis)试验: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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