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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院输血技术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07-07-20  来源:梅州献血网  浏览次数:5297

广东省医院输血技术规范(试行)

(粤卫医[1998]13号)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做到科学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规范(试行)。

    一、输血申请和审批

   (一)严格控制600毫升以下的输血申请,失血量600毫升以下原则上不输血,确因病情需要须经科主任批准。

   (二)申请输血量大于600毫升,由科副主任或主任签字;大于2000毫升,须经输血科(血库)医生会诊,由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处)批准。

    (三)急救输血大于600毫升,必须由主治医生签字,1000毫升以上须经科副主任或主任签字。

     二、签订输血同意书

    (一)输血治疗时,经治医生须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输血不良反应和存在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订输血同意书。

    (二)输血同意书必须与病历同时存档。

     三、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一)急性失血(创伤、手术失血、内脏出血等):

     1.正常人血容量约为75毫升每公斤体重。急性失血量小于15%血容量,HCT大于30%(或Hb大于100%/L)应输注晶体液补充血容量。无输血指征。

    2.急性失血量大于20%血容量,HCT小于3O%(或Hb小于100g/L),或需大量输血时(24小时内输血量大于血容量),下述两种输血方案可供选用:

   1)先输注林格氏乳酸钠液或并用胶体液以补充血容量,再输注浓缩红细胞以提高血液的携氧能力。浓缩红细胞适用于血容量正常或低血容量已纠正的贫血患者。胶体液指人造胶体溶液(右旋糖酐、羟乙基淀粉、明胶制剂)和白蛋白。

   2)全血既能提高血液的携氧能力,又同时补充血容量,适用于失血量已超过10001200毫升,并同时有进行性出血、濒临休克或已经发生休克的患者。全血不适用于血容量正常或低血容量已纠正的贫血患者。临床适用全血的情况并不多见,应严格掌握输注全血的适应症。

    3.新鲜冰冻血浆(FFP)不应用于补充血容量。并用浓缩红细胞和FFP代替全血,输血传播疾病的风险大于输全血,原则上不宜采用。

    4.大量输血有可能造成稀释性血小板减少。临床无出血症状,不应预防性输注血小板。血小板计数(PLT)小于50×109/L,并有微血管出血症状,是输注浓缩血小板的指征。

    5.大量输血造成稀释性凝血因子缺乏未确定前,不必常规输注FFP。大量输血后如有微血管出血症状,PT/APTTPT表示凝血酶原时间,APTT表示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大于1.5×正常对照,应输注FFP,剂量应足,1015毫升每公斤体重。如纤维蛋白原小于1.0g/L,应输注冷沉淀。

   (二)急性贫血(内科急性失血、急性溶血、骨髓造血障碍等)输血指征:

     1.内科急性失血按创伤、手术失血的输液、输血原则处理。

     2.血容量正常的急性贫血输血目的,首先要解决的是提高血液携氧能力,应输注红细胞。

    1)急性溶血病人尽量避免输血。有严重心、脑等脏器缺氧症状,Hb小于40g/LHCT小于12%,应紧急输注浓缩红细胞或洗涤红细胞,每次约2个单位。

    2)急性造血障碍、骨髓病性贫血患者,当Hb小于80g/LHCT小于24%,应输注浓缩红细胞。

    3)病因未查明,但贫血进行性发展,Hb小于80100g/LHCT/小于24%30%,应酌情输注浓缩红细胞或洗涤红细胞,以改善症状,尽早查明病因。

    (三)慢性贫血输血指征:

    1.病因未查明,但贫血缓慢发展,Hb小于80g/LHCT小于24%者。

    2.肝、肾疾病或肿瘤贫血者,Hb小于80g/LHCT小于24%

    3.慢性溶血、慢性造血障碍、骨髓病性贫血患者,出现症状且不能耐受,Hb小于60g/LHCT小于18%时。

    4.遗传性溶血性贫血患者,常反复输血以维持Hb60g70gHCT18%21%为宜。

    5.需手术患者或待产孕妇:(1)年轻无伴发病者。Hb小于80/LHCT小于24%时;(2)有伴发病或年老体弱者,Hb小于100g/LHCT小于30%时。

    上述慢性贫血者,均适合输注浓缩红细胞。疑有免疫性因素,发生过2次以上输血发热或过敏反应者,宜输汪少白细胞红细胞或洗涤红细胞,也可使用白细胞过滤器输注浓缩红细胞。

   (四)血小板输注指征:

    1PLT小于50×109/L,同时有出血症状,但病因已确定且是暂时性或可去除的。

    2.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PLT小于20×109/L,同时有出血症状。

    3.有血小板破坏因素(脾大、感染、药物等),或潜在出血症状,PLT小于2030×109/L

    4PLT小于1.5×109/L,虽无出血,可考虑给予预防性输注。

    5.准备手术(含腰穿、导管植(介)入、腔镜检查等),且PLT小于50×109/L;但脑、眼部等手术,PLT小于100×109/L时。

    6.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PLT小于20×109/L,且伴有严重出血。

    7.血小板功能障碍合并出血,且CT(出血时间)大于正常的2倍。

    8.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行切脾手术,可作预防性输注到PLT大于50×109/L

    9.每次输注浓缩血小板应足够一个治疗量。

   (五)上述输血指征只适用于成人。小儿输血可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四、自身输血和互助储血

    (一)自身输血:

     1.保存式自身输血。由医院输血科(血库)专人和患者经治医生负责根据患者身体健康状况(Hb大于120g/LHCT大于36%,心功能Ⅱ级以内)及手术中用血量制定术前采血计划,并将采集的血液做好登记及标记,备术中或术后使用。

     2.稀释性自身输血。由麻醉科医生负责,在麻醉后手术前进行,将保留下来的血液于术后输还给患者。

     3.回收式自身输血。由麻醉科医生负责,但应作详细记录及统计工作。

    (二)家庭互助储血:

由血站负责采血。由病区经治医生负责宣传发动,对自己所管辖的平诊患者需要用血.尽量使用互助储血方法提供,并将宣传动员的业绩作为评价考核医生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输血常规

    (一)输血前检查和配血试验。具体要求如下:

     1.输血申请单:申请单必须连同受血者标本同时送达输血科(血库),内容必须填写齐全、无误。血库不接受缺乏必要资料或内容不准确的申请单。

     2.血液标本:采集标本时,必须核对输血申请单,确认受血者。血液标本的标签必须正确标记。血库人员在作输血前检查的各项试验时,应将申请单和血标本进行核对,确保无误。用于检查的血标本一般以三天为限(近期无输血或妊娠者,日期要求可例外)。每次输血后,受血者和供体血的标本必须密封或盖紧,保存于14至少7天。

    3.供体血的复查:必须检查确认供体全血和含红细胞的血液成份的ABO血型,以及标有Rh阴性血的RhD)血型,无误后方可选用。

    4.受血者ABORh血型的鉴定:必须分别用抗A 和抗B定型试剂对受血者红细胞作正定型,用A型和B型红细胞对受血者血清作反定型,正、反定型结果必须一致后才能确认ABO血型。应使用抗-D定型试剂,确认Rh血型。

    5.对受血者血清(血浆)进行有临床意义抗体的检测:受血者的血清(血浆)必须用单一供体的0型试剂红细胞进行检测,以查明是否存在有临床意义的抗体。检测技术必须包括在37中孵育后作抗球蛋白试验(也可采用其他适合方法代替)。

    6.交叉配血:根据受血者的血型和抗体检测情况,选择出ABORh等血型适合的供体血液和含红细胞的血液成份(包括血小板和粒细胞成份制品),与受血者的血液作主、次侧交叉配合试验。可以增加受血者自身红细胞和血清(血浆)的配合试验,作为自身对照。交叉配合试验中所采用的技术必须能检测ABO的不配合及临床意义的抗体,包括抗球蛋白技术或合适的替代技术。在交叉配合试验结果中,如发现凝集和/或溶血情况,则该供体血或血液成份被认为不适合输入受血者。新鲜冷冻血浆和冷沉淀等血浆成份制品,应与受血者的ABO血型相容。

     7.血液的标签与领发:每单位的血液或血液成份发出前,必须有完整的输血申请单和配血试验报告单。配血试验报告单内容、项目须填写齐全、准确。血袋须无损,标签须完整和无误。由医务人员凭输血申请单领血,领发双方应认真核对输血申请单、交叉配血试验报告单、血袋标签及血液外观,正确无误后,双方办好登记签字手续后将血液发出与领走。

    8.大量输血和紧急输血的发血:受血者大量输血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简化交叉配血试验,但必须确认输入的血液是ABO配合。受血者需紧急输血时,要由经治医生确定是否需要不等配血完成就立即输血,但要出示临床记录并签字认可。输血科(血库)人员快速发出与受血者ABO 配合的血液,未知血型的,可发给O型红细胞,最好是Rh阴性血。紧急发血时,血袋上应标明未完成配血试验。同时,应尽快完成配血试验,如发现配血不合,应立即通知临床医生停止输血。

     9.退血:血液领出后,原则上不得退回,除非有特殊原因,但出库时间也不得超过半小时,而且血液保存完好,经输血科(血库)检查合格后可酌情退血。

    (二)输血护理和注意事项:

    输血时除了严格按照不同血液成份制品的输注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外,还必须遵守以下特殊注意事项:

    1.严格核对: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对输血申请单、交叉配血报告单和血袋标签上的内容仔细核对,并检查血袋有无破损及渗漏,血液有否凝块、变色等异常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输血。

    2.受血者确认:临输血前,医护人员应面对受血者,核查受血者姓名、住院号(病床号)等资料,询问并让受血者或家属回答相关问题,以确认受血者并记录在案。

    3.血液和血液成份的贮存、输血器材和加温:血液和血液成份制品必须要求贮存在可控制的最佳温度的环境中直到输注、采用国家标准的一次性输血器材进行输注。输血前,血液一般不需要加温,如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加温,所用的加温系统要有温度计和报警系统,温度控制在3742之间。

    4.输血前加药问题:除了生理盐水外,输血前及输血过程中,不得向血液内加任何药品。

    5.输血的速度:应严格控制输血速度,输血的前15分钟,输血速度需缓慢,每分钟为2毫升(约30滴),如果15分钟后受血者无不良反应,可酌情调整输注速度。

    6.严密监护:输血期间和输血后,必须严密监护患者,以便及时察觉可疑的不良反应。

    (三)输血不良反应的处理原则:

    建立发现、报告、调查及处理输血不良反应的制度。发现可疑的输血不良反应时,医务人员必须立即报告主管医生及输血科(血库),记录并按规定对可疑的不良反应迅速调查和治疗处理。如果怀疑输血不良反应与采供血机构有关,必须书面报告采供血机构。严重的输血不良反应还必须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本规范(试行)自199810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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